沈阳信息化网站建设程序-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园)创新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园)创新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推进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是指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分为两类:

1、公共信息化项目,包括规划编制、信息技术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公共支撑平台和数据资源系统建设及运维;

2、根据中期计划和年度工作任务,将项目分解到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的原则。 原则上,各部门、各单位现有或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应基于智慧园区平台、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和“万事通”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营,并对现有系统逐步升级并成立; 统筹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项目,加强能力单元复用,减少重复开发建设; 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建立集约化协作、标准化、高效化、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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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智慧园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桐城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园区)信息化工程和数据资源管理的领导机构沈阳信息化网站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领导智慧园区建设工作的宏观经济分析。 统筹安排项目平台建设,组织制定智慧园区建设领域管理办法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信息化项目建设和数据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条 智慧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智慧园区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职责。 牵头负责信息化项目和园区信息化规划的统筹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编制、项目立项控制、技术审查、重大项目预审、运营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财政局根据财政年度预算筹集资金,智慧园区办公室负责资金预算执行、决算、绩效评价等管理以及智慧园区项目招投标、采购等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室对招标采购、财务预算等有关事项进行检查。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项目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负责部门、单位所有信息化项目的立项、承接和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等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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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项目规划

第八条 智慧园区资金实行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智慧园区办公室每年根据项目计划制定预算规模和资金支持范围,纳入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条 智慧园区办公室每年适时发布项目征集通知,建设智慧园区项目储备库。 各建设部门、单位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智慧园区办公室报送《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申请表》(附件1)。 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需求分析和初步设计,明确投资预算后方可立项。

第十条 智慧园区办公室统一归集项目后,根据项目重点编制下一年度智慧园区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并提交总裁会议审议。 未规划、未审核、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拨付预算资金,经预审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必须一开始就落实的预算外项目,在智慧园区预算能够整体实现的情况下,经审查报部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按原计划和资金预算予以调整。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智慧园区办公室根据主任大会决议,出具年度项目核准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具体人员,落实职责分工,负责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一般可分为需求分析、方案设计、具体实施、上线运行初检四个阶段。

(1)需求分析阶段。 建设单位收到立项意见后,应当立即开工建设,组织对项目需求进行监督分析,并出具需求分析确认文件。 对于项目中可能涉及的共同目标要求,将报智慧园区办公室收集后统筹实施,防止重复建设。

(2)设计招标阶段。 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附件2)。 预计投资预算50亿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进入采购程序。 投资50亿元(含)以上项目,由智慧园区办组织,财政局、招标办参与,审查预算(招标控价),聘请第三方具有行业经验和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信息化项目成本评估。 禁止以任何碎片化方式规避审查。 工程预算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采购。

(三)具体实施阶段。 项目招标采购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成立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人员组成的项目工作组,并将人员名单和项目协议报智慧园区办公室。 项目工作组负责根据前阶段成果、按照协议高效开展项目建设,保证质量。 现阶段原则上不允许对建设目标进行调整和变更。 确需调整、变更功能需求的,启动需求变更程序,填写《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需求变更申请表》(附件3)沈阳信息化网站建设程序,报智慧园区办公室批准。实施前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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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线运行初期测试阶段。 对投资50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上线试运行和初审工作,并报《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初审审批表》(附件4)并填写项目信息智慧园区办公室; 投资50 1亿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完成上线试运营后,向智慧园区办提出申请,智慧园区办会同建设单位、财政局、招标办公室和专家组组织初步竣工验收。 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必须督促实施单位整改; 试运行过程中提出的目标变化或需求改进问题纳入后续迭代改进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智慧园区办公室逐步建设和完善智慧园区服务商资源库,定期制定并公布项目配套服务目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配套服务商名单。 配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专家顾问、信息技术咨询、项目建设、成本评估、项目监理、软件测试、系统运维、信息技术运营等。

第十四条 总投资200亿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聘请信息监理公司。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配套服务类型,并从投标选定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服务提供商,并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工程问题,由建设单位与智慧园区办公室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报智慧园区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协议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的产权,包括源代码(全部开发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垄断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等初步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督促参建单位移交工程资产,并报财政局办理相关资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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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智慧园区信息化工程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保守国家秘密法》,落实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五章 项目成本评估和服务订购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计划提出的工程造价应当准确、合理,详细造价构成必须有评价依据。 对于比较复杂、周期较长的项目,建议采用快速、渐进的迭代方式,在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分阶段迭代建设小项目。

第十九条 智慧园区信息化项目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参与单位的免费保修期。 保修期一般不超过2年。 免费保修期结束后,项目运维资金需由建设单位申请,智慧园区办公室将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项目运维资金按规定安排项目审批程序和规定。 年度项目运营维护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成本的10%。

第二十条 鼓励项目运营、维护和升级持续专业外包服务。 对于标准化程度高、可衡量、可计量的服务或实物订单,经智慧园区办、财政局确认后,可进行统一采购。 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公共服务统一购买的,项目成本不得重复估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所需的服务或者实物需要单独采购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合法合规采购确定的服务或实物供应商签订业务协议,并将投标结果及签订的协议报早报智慧园区办公室备案。